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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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作者:教师     审核:    日期:2016年09月14日 00:00   点击数: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作用,并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西南交通大学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

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人数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5%左右。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根据教职工的分布情况,以部门工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关心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关心学校整体利益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三)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与学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离职、退休、长期出国、长期外借、长期病假、长期事假等,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及时补选。代表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在学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不再增补。教代会代表经常不履行代表职责的,应当被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资格撤销后的缺额,可由原单位按程序补足。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四)对学校工作和教代会工作提出询问、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五)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履职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5年, 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代会须有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教代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或列席代表。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具备被选举资格的,没有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校工会与学校党政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教代会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审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换届会议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主席团成员,主持教代会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主席团成员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设执行主席若干人,负责执行大会的议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2-3人,负责大会的具体事宜。主席团成员、秘书长人选由学校工会或团长联席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后,提请预备会审议通过。

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召开期间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实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制度,行使教代会职权。团长联席会议由各代表团正、副团长,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共同组成。校工会主席为团长联席会议召集人。团长联席会议按照《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团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一般以二级工会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与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合并组建。每个代表团设立正、副团长各一人,在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的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参加大会,讨论和收集代表提案及做好其他工作;闭会期间代表本团代表参加团长联席会,反映本团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 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行政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本细则,要建立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条 2005年4月8日第五届第一次教代会修订的《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6年09月14日 00:00 412次浏览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我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作用,并更好地保障与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西南交通大学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

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人数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5%左右。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根据教职工的分布情况,以部门工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  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关心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关心学校整体利益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三)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热心为教职工办事,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与学校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聘用关系的,离职、退休、长期出国、长期外借、长期病假、长期事假等,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由原选举单位及时补选。代表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在学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不再增补。教代会代表经常不履行代表职责的,应当被撤销其代表资格。代表资格撤销后的缺额,可由原单位按程序补足。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学校发展和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有知情权、建议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

(四)对学校工作和教代会工作提出询问、意见、建议和批评,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五)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各级党组织做好群众工作;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履职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届任期5年, 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  教代会须有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教代会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特邀或列席代表。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具备被选举资格的,没有被选举权)。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校工会与学校党政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教代会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审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进行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换届会议期间设立大会主席团,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主席团成员,主持教代会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主席团成员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设执行主席若干人,负责执行大会的议程;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2-3人,负责大会的具体事宜。主席团成员、秘书长人选由学校工会或团长联席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审批后,提请预备会审议通过。

主席团的主要任务是: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各代表团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选举;处理大会召开期间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实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制度,行使教代会职权。团长联席会议由各代表团正、副团长,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共同组成。校工会主席为团长联席会议召集人。团长联席会议按照《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团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一般以二级工会为单位组建代表团,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与工作性质相近的单位合并组建。每个代表团设立正、副团长各一人,在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的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参加大会,讨论和收集代表提案及做好其他工作;闭会期间代表本团代表参加团长联席会,反映本团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和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 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行政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行政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本细则,要建立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条 2005年4月8日第五届第一次教代会修订的《西南交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