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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更新版)

作者:教师     审核:    日期:2017年06月29日 00:00   点击数:  

各位2017级材料学院博硕士研究生及材料学院在读各级研究生请注意:

2017年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已更新,请仔细阅读,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将按如下原则进行:

 

西南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学习、科研积极性,表彰奖励在思想道德、专业学习、科研实践和社会工作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研究生,根据《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管理暂行办法》(西交校研﹝201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在读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硕士生评定和发放年限为3年,普通博士生评定和发放年限为4年;直博生评定和发放年限为5年)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全日制学生身份以确认档案按时转入学校为准,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第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精神及学校划拨给学院的各类奖助学金名额或金额,并结合学院实际设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包括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第四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良,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能参评或者取消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格:

1.参评学年内,违反法律、校纪校规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2.违反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有关规定,有剽窃、做假、提供虚假信息等学术行为不端的。

3.评学年内,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不及格的,或休学、退学的,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

4.档案未按时转入我校者、不按时注册者、无故拖欠学费者及免研辅导员、研究生支教团成员。

5.出国(境)交流研究生未按照要求每学期向所在学院和国际处提交留学进度报告者。

6.外国留学研究生以及来自我国港、澳、台地区已享受其它资助的研究生。

7.其他不适宜继续获取学业奖学金的行为或情况者。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评选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学院成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学和研究生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学院系、室主任或副主任,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委员。委员会主要负责根据学校精神制定评选实施细则,确定各类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组织实施评审、处理学生申诉、报送各类数据等。

第七条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下设由分管研究生教学院领导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学院研究生学生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必要时学院聘请老教授或相关专家组成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专家组,负责相应奖助学金的材料审核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研究生班级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期间,成立由班长任组长,党支部书记任副组长,班级学生代表等共5人或7人组成的本班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各类奖助学金在本班的组织与实施,主要包括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材料在本班级内的审核与公示。

第四章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及其评选办法

第九条  根据学校文件精神,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共评选2次。在博士生入学前评选一次,第二学年结束后再次评选一次。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及标准

类别

等级

额度(万元)

评选比例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等

1.8

5%

二等

1.4

15%

三等

1.0

80%

 

2017年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更新版)

2017年06月29日 00:00 1837次浏览

各位2017级材料学院博硕士研究生及材料学院在读各级研究生请注意:

2017年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硕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已更新,请仔细阅读,研究生奖学金评选将按如下原则进行:

 

西南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充分调动广大研究生学习、科研积极性,表彰奖励在思想道德、专业学习、科研实践和社会工作等方面全面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研究生,根据《西南交通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管理暂行办法》(西交校研﹝201410号)文件精神,结合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在读且基本学制年限内(硕士生评定和发放年限为3年,普通博士生评定和发放年限为4年;直博生评定和发放年限为5年)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全日制学生身份以确认档案按时转入学校为准,含少数民族骨干计划。

第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和学校精神及学校划拨给学院的各类奖助学金名额或金额,并结合学院实际设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包括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二章  学业奖学金评选基本条件

第四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良,发展潜力突出。

第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研究生,不能参评或者取消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格:

1.参评学年内,违反法律、校纪校规受到校级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的。

2.违反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有关规定,有剽窃、做假、提供虚假信息等学术行为不端的。

3.评学年内,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不及格的,或休学、退学的,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

4.档案未按时转入我校者、不按时注册者、无故拖欠学费者及免研辅导员、研究生支教团成员。

5.出国(境)交流研究生未按照要求每学期向所在学院和国际处提交留学进度报告者。

6.外国留学研究生以及来自我国港、澳、台地区已享受其它资助的研究生。

7.其他不适宜继续获取学业奖学金的行为或情况者。

第三章  学业奖学金评选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学院成立“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由院长担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学和研究生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学院系、室主任或副主任,导师代表,研究生教学秘书,辅导员,学生代表等担任委员。委员会主要负责根据学校精神制定评选实施细则,确定各类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组织实施评审、处理学生申诉、报送各类数据等。

第七条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下设由分管研究生教学院领导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学院研究生学生工作组办公室),负责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必要时学院聘请老教授或相关专家组成各类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专家组,负责相应奖助学金的材料审核和评审工作。

第八条  学院各研究生班级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选期间,成立由班长任组长,党支部书记任副组长,班级学生代表等共5人或7人组成的本班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各类奖助学金在本班的组织与实施,主要包括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汇总,材料在本班级内的审核与公示。

第四章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及其评选办法

第九条  根据学校文件精神,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共评选2次。在博士生入学前评选一次,第二学年结束后再次评选一次。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比例及标准

类别

等级

额度(万元)

评选比例

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一等

1.8

5%

二等

1.4

15%

三等

1.0

80%